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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
20110531-第四十四條修法歷程
20110531-三讀 全文修正
商標權人設定質權及質權之變更、消滅,非經商標專責機關登記者,不得對抗第三人。
商標權人為擔保數債權就商標權設定數質權者,其次序依登記之先後定之。
質權人非經商標權人授權,不得使用該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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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1936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1936, lawline_id=20110531-第四十四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