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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
20110531-第四十條修法歷程
20110531-三讀 全文修正
專屬被授權人得於被授權範圍內,再授權他人使用。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非專屬被授權人非經商標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同意,不得再授權他人使用。
再授權,非經商標專責機關登記者,不得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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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1936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1936, lawline_id=20110531-第四十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