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19750711-第七十八條修法歷程

19750711-三讀 全文修正

行人在道路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十元罰鍰,或施一至二小時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之指揮者。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者。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者。
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者。

瀏覽版本全文
本頁使用 A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