慢車駕駛人載運客貨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
一、乘坐人數超過規定數額者。
二、裝載貨物超過規定重量或超出車身一定限制者。
三、裝載容易滲漏、飛散、有惡臭氣味及危險性貨物不嚴密封固或不為適當之裝置者。
四、裝載禽畜重疊或倒置者。
五、裝載貨物不捆紮結實者。
六、上下乘客或裝卸貨物不緊靠路邊妨礙交通者。
七、不依規定擅自營業者。
八、不依規定越區營業者。
九、強行攬載者。
十、牽引其他車輛或攀附汽車隨行者。
前項第七款至第九款之行為,並扣留其行車執照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