慢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或施一至二小時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一、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或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者。 二、在同一慢車道上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者。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快車道者。 四、不依規定停放車輛者。 五、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者。 六、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警號不立即避讓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