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19750711-第三十七條修法歷程

19750711-三讀 全文修正

營業小客車駕駛人未向公路主管機關委託之警察機關辦理執業登記,領取登記證,即行執業;或所有人僱用未辦理執業登記之汽車駕駛人駕車者,各處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鍰。
前項執業登記證,駕車時未隨身攜帶者,處三十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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