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19750711-第三十五條修法歷程

19750711-三讀 全文修正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因而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一、酒醉。
二、患病。
三、精神疲勞、意識模糊。
汽車所有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而不予禁止駕駛者,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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