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19750711-第三十條修法歷程

19750711-三讀 全文修正

汽車裝載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
一、所載貨物滲漏、飛散、氣味惡臭,能防止其發洩而不防止者。
二、載運人數超過核定數額或載重量者。
三、貨車附載作業人員超過規定人數,或乘坐不依規定者。
四、小客車前座或貨車駕駛室,乘人超過規定人數者。
五、車廂以外載人者。
六、載運人客、貨物不穩妥者。
七、特種車載運非其專門用途所必須附載之人員或物品行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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