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裝載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 一、所載貨物滲漏、飛散、氣味惡臭,能防止其發洩而不防止者。 二、載運人數超過核定數額或載重量者。 三、貨車附載作業人員超過規定人數,或乘坐不依規定者。 四、小客車前座或貨車駕駛室,乘人超過規定人數者。 五、車廂以外載人者。 六、載運人客、貨物不穩妥者。 七、特種車載運非其專門用途所必須附載之人員或物品行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