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19750711-第三條修法歷程

19750711-三讀 全文修正

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左: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二、車道:指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供車輛行駛之道路。
三、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四、行人穿越道:指在道路上以枕木紋或斑馬紋之標線標劃,供行人穿越道路之地方。
五、標誌: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以文字或圖案繪製之標牌。
六、標線: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在路面上勘劃之線條或文字。
七、號誌: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行進、注意、停止,而以手勢、光色、音響、文字等指示之訊號。
八、臨時停車:指車輛臨時停止未滿三分鐘,並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
九、停車:指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即行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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