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19750711-第九條修法歷程

19750711-三讀 全文修正

本條例所定罰鍰之處罰,行為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應於十日內到達指定處所聽候裁決。但行為人認為舉發之事實與違規情形相符者,得不經裁決,逕依各該條款罰鍰最低額自動繳納結案。
前項罰鍰繳納處理程序及適用範圍,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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