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19750711-第二十九條修法歷程

19750711-三讀 全文修正

汽車裝載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
一、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或超過所行駛橋樑規定之載重限制者。
二、裝載貨物超過規定之長度、寬度、高度者。
三、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情形,未經核准發證,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或未懸掛危險標識者。
四、裝載危險性物品,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或未懸掛危險標識,或不遵守有關安全之規定者。
五、聯結車輛之裝載、行駛,不依規定者。
六、汽車牽引拖架,不依規定者。
七、大貨車裝載貨櫃超出車身以外,或未依規定裝置聯鎖設備者。
八、未經核准,附掛拖車行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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