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19750711-第二十二條修法歷程

19750711-三讀 全文修正

汽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
一、持普通駕駛執照,駕駛營業汽車營業者。
二、持普通駕駛執照,以駕駛為職業者。
三、持軍用車駕駛執照,駕駛非軍用車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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