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19750711-第二十五條修法歷程

19750711-三讀 全文修正

汽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補辦登記、補照、換照或禁止駕駛:
一、姓名、年齡、住址依法變更,而不報請變更登記者。
二、駕駛執照遺失或損毀,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或依限期申請換發者。
三、駕駛車輛未隨身攜帶駕駛執照者。

瀏覽版本全文
本頁使用 A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