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19750711-第二十八條修法歷程

19750711-三讀 全文修正

汽車所有人僱用或聽任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至第八款之人駕車者,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

瀏覽版本全文
本頁使用 A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