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19750711-第二十六條修法歷程

19750711-三讀 全文修正

職業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期限參加駕駛執照審驗者,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逾期一年以上者,註銷其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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