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19750711-第二十條修法歷程

19750711-三讀 全文修正

汽車引擎、底盤、電系、車門損壞,行駛時顯有危險而不即行停駛修復者,處汽車所有人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扣留其牌照,責令修復檢驗合格後發還之。檢驗不合格確認不堪使用者,責令報廢。

瀏覽版本全文
本頁使用 A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