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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19750711-第二十條修法歷程
19750711-三讀 全文修正
汽車引擎、底盤、電系、車門損壞,行駛時顯有危險而不即行停駛修復者,處汽車所有人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扣留其牌照,責令修復檢驗合格後發還之。檢驗不合格確認不堪使用者,責令報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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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2017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2017, lawline_id=19750711-第二十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