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19750711-第五十五條修法歷程

19750711-三讀 全文修正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者。
二、在交岔路口十公尺內、消防車出入口或公共汽車招呼站等處五公尺內臨時停車者。
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者。
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臨時停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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