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19750711-第五十八條修法歷程

19750711-三讀 全文修正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依規定保持前後車距離者。但後車擬超越前車,或因交通擁塞,致無法保持距離者,不在此限。
二、推動或曳引慢車行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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