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19750711-第八十七條修法歷程

19750711-三讀 全文修正

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之翌日起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
法院受理前項異議,以裁定為之。
不服第二項之裁定,得為抗告。但不得再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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