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道路堆積、放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者。
二、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者。
三、利用道路放置拖車或貨櫃者。
四、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者。
五、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樹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未將障礙物清除者。
六、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者。
七、未經許可在道路樹立石牌、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之物者。
八、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者。
九、在公告禁止設攤之處擺設攤位者。
前項第九款之攤架得沒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