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19750711-第八十六條修法歷程

19750711-三讀 全文修正

汽車或機器腳踏車駕駛人駕車爭道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擅自進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減輕其刑。

瀏覽版本全文
本頁使用 A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