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19750711-第八十條修法歷程

19750711-三讀 全文修正

行人行近鐵路平交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百二十元罰鍰:
一、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仍強行闖越者。
二、在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及閃光號誌設備之鐵路平交道,不依規定暫停、看、聽,有無火車駛來,逕行通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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