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駕駛人六個月內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六十條各條款規定之一,共達六次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 一年內吊扣駕駛執照二次,再違反前項各條款規定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