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19750711-第六十條修法歷程

19750711-三讀 全文修正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者。
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之命令者。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者。
四、計程汽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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