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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19750711-第十七條修法歷程
19750711-三讀 全文修正
汽車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者,處汽車所有人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逾期一個月以上者,吊銷其牌照。
經檢驗不合格之汽車,於一個月內仍未修復並申請覆驗,或覆驗仍不合格者,吊扣其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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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2017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2017, lawline_id=19750711-第十七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