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19750711-第十二條修法歷程

19750711-三讀 全文修正

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一、未依規定領用牌照行駛者。
二、拼裝車輛依規定不能發給牌照而行駛者。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者。
四、使用逾期或註銷之牌照行駛者。
五、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行駛者。
前項第二款之車輛,經處罰後仍擅自行駛者,得沒入之。第三款、第四款之牌照應予扣繳,第五款之牌照應予吊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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