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19750711-第十五條修法歷程

19750711-三讀 全文修正

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領用人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
一、經通知不依規定期限換領牌照而又未申請延期者。
二、領用試車或臨時牌照,期滿未繳還者。
三、領用試車或臨時牌照,載運客貨,收費營業者。
四、領用試車牌照不在指定路線或區域內試車者。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牌照,應扣繳註銷,第四款應責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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