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領用人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 一、經通知不依規定期限換領牌照而又未申請延期者。 二、領用試車或臨時牌照,期滿未繳還者。 三、領用試車或臨時牌照,載運客貨,收費營業者。 四、領用試車牌照不在指定路線或區域內試車者。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牌照,應扣繳註銷,第四款應責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