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19750711-第十八條修法歷程

19750711-三讀 全文修正

汽車車身或重要設備、引擎、底盤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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