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19750711-第十六條修法歷程

19750711-三讀 全文修正

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
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者。
二、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消音器或其他設備不全,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之設備或損壞不予修復者。
三、不依規定加掛附牌或漆明指定之標識者。
四、在前後兩邊玻璃窗門上黏貼反光紙者。
五、營業小客車未依規定裝置、使用自動計費器、車頂燈,或車內未加掛駕駛人名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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