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19750711-第十四條修法歷程

19750711-三讀 全文修正

汽車行駛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補換牌照或禁止其行駛:
一、號碼不依規定位置懸掛者。
二、牌照遺失或損壞,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換發或重新申領者。
三、行車執照、拖車使用證或預備引擎使用證未隨車攜帶者。
四、號牌污穢不洗刷清楚,或為他物遮蔽,而非行車途中因遇雨雪道路泥濘所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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