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者。
二、在單行道或雙車道上駕車與他車並行者。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者。
四、在多車道駕車,不依規定之車道行駛者。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者。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者。
七、駛至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者。
八、行近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者。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或兩線均為幹線道或支線道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者。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者。
十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者。
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者。
十三、機器腳踏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者。
不遵前項第六款、第十一款、第十三款之規定因而肇事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