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駕駛人轉彎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表示手勢或未減速慢行或不注意來往行人者。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者。
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者。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者。
五、四車道以上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者。
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或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而轉彎車已開始轉彎,直行車不讓轉彎車先行者。
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專用車道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