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19750711-第四十六條修法歷程

19750711-三讀 全文修正

汽車駕駛人交會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鍰:
一、未保持適當之間隔者。
二、在峻狹坡路,下坡車未讓上坡車先行,或上坡車在坡下未讓已駛至中途之下坡車駛過,而爭先上坡者。
三、在山路行車、靠山壁車輛,未讓道路外緣車優先通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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