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19750711-第四十條修法歷程

19750711-三讀 全文修正

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或低於規定之最低時速者,處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罰鍰;如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者,並吊扣其汽車牌照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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