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19750711-第四條修法歷程

19750711-三讀 全文修正

駕駛人駕駛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輔助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車輛之分類及車輛行駛車道之劃分,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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