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19860513-第三十四條修法歷程

19860513-三讀 全文修正

汽車駕駛人,連續駕車超過八小時,經查屬實者,處四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如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者,得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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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102-三讀 修正

汽車駕駛人,連續駕車超過八小時經查屬實,或患病足以影響安全駕駛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如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者,得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

說明
一、罰鍰金額修正以新臺幣計算。
二、患病足以影響安全駕駛者與本條相關,故由原條文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移列至本條後段規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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