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裝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三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
一、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情形,而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
二、所載貨物滲漏、飛散、脫落或氣味惡臭。
三、貨車運送途中附載作業人員,超過規定人數,或乘坐不依規定。
四、載運人數超過核定數額。但公共汽車於尖峰時刻載重未超過核定總重量,不在此限。
五、小客車前座或貨車駕駛室乘人超過規定人數。
六、車廂以外載客。
七、載運人客、貨物不穩妥,行駛時顯有危險。
八、裝載危險物品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罐槽車之罐槽體檢驗合格證明書、運送人員訓練證明書或未依規定車道、路線、時間行駛。
前項各款情形,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時,除依前項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及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外,汽車駕駛人仍應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記違規點數二點。
前二項情形,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裝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
一、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情形,而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
二、所載貨物滲漏、掉落或氣味惡臭。
三、貨車運送途中附載作業人員,超過規定人數,或乘坐不依規定。
四、載運人數超過核定數額。但公共汽車於尖峰時刻載重未超過核定總重量,不在此限。
五、小客車前座或貨車駕駛室乘人超過規定人數。
六、車廂以外載客。
七、載運人客、貨物不穩妥,行駛時顯有危險。
八、裝載危險物品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罐槽車之罐槽體檢驗合格證明書、運送人員訓練證明書或未依規定路線、車道、時間行駛。
前項各款情形,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時,除依前項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及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外,汽車駕駛人仍應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記違規點數二點。
前二項情形,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裝載,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四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
一、所載貨物滲漏、飛散,或氣味惡臭,能防止其發洩而不防止者。
二、載運人數超過核定數額者。但公共汽車於尖峰時刻載重未超過核定總重量者,不在此限。
三、貨車運送途中附載作業人員,超過規定人數,或乘坐不依規定者。
四、小客車前座或貨車駕駛室,乘人超過規定人數者。
五、車廂以外載人者。
六、載運人客、貨物不穩妥,行駛時顯有危險者。
七、特種車載運非其專門用途所必須附載之人員或物品行駛者。
汽車裝載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
一、裝載貨物超過所行駛橋樑規定之載重限制者。
二、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情形或裝載危險物品時,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者。
三、所載貨物滲漏、飛散或氣味惡臭者。
四、貨車運送途中附載作業人員,超過規定人數,或乘坐不依規定者。
五、載運人數超過核定數額者。但公共汽車於尖峰時刻載重未超過核定總重量者,不在此限。
六、小客車前座或貨車駕駛室乘人超過規定人數者。
七、車廂以外載客者。
八、載運人客、貨物不穩妥,行駛時顯有危險者。
前項各款情形,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時,除依法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及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外;汽車駕駛人仍應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記違規點數二點。
汽車裝載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
一、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情形或裝載危險物品時,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者。
二、所載貨物滲漏、飛散或氣味惡臭者。
三、貨車運送途中附載作業人員,超過規定人數,或乘坐不依規定者。
四、載運人數超過核定數額者。但公共汽車於尖峰時刻載重未超過核定總重量者,不在此限。
五、小客車前座或貨車駕駛室乘人超過規定人數者。
六、車廂以外載客者。
七、載運人客、貨物不穩妥,行駛時顯有危險者。
前項各款情形,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時,除依前項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及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外;汽車駕駛人仍應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記違規點數二點。
前二項情形,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如有檢驗、鑑定或查證必要時,並得暫時扣留其車輛,其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汽車裝載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
一、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情形,而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者。
二、所載貨物滲漏、飛散或氣味惡臭者。
三、貨車運送途中附載作業人員,超過規定人數,或乘坐不依規定者。
四、載運人數超過核定數額者。但公共汽車於尖峰時刻載重未超過核定總重量者,不在此限。
五、小客車前座或貨車駕駛室乘人超過規定人數者。
六、車廂以外載客者。
七、載運人客、貨物不穩妥,行駛時顯有危險者。
八、裝載危險物品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罐槽車之罐槽體檢驗合格證明書、運送人員訓練證明書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者。
前項各款情形,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時,除依前項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及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外,汽車駕駛人仍應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記違規點數二點。
前二項情形,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如有檢驗、鑑定或查證必要時,並得暫時扣留其車輛,其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汽車裝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
一、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情形,而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
二、所載貨物滲漏、飛散或氣味惡臭。
三、貨車運送途中附載作業人員,超過規定人數,或乘坐不依規定。
四、載運人數超過核定數額。但公共汽車於尖峰時刻載重未超過核定總重量,不在此限。
五、小客車前座或貨車駕駛室乘人超過規定人數。
六、車廂以外載客。
七、載運人客、貨物不穩妥,行駛時顯有危險。
八、裝載危險物品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罐槽車之罐槽體檢驗合格證明書、運送人員訓練證明書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
前項各款情形,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時,除依前項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及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外,汽車駕駛人仍應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記違規點數二點。
前二項情形,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裝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
一、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情形,而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
二、所載貨物滲漏、飛散、脫落、掉落或氣味惡臭。
三、貨車運送途中附載作業人員,超過規定人數,或乘坐不依規定。
四、載運人數超過核定數額。但公共汽車於尖峰時刻載重未超過核定總重量,不在此限。
五、小客車前座或貨車駕駛室乘人超過規定人數。
六、車廂以外載客。
七、載運人客、貨物不穩妥,行駛時顯有危險。
八、裝載危險物品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罐槽車之罐槽體檢驗合格證明書、運送人員訓練證明書或未依規定車道、路線、時間行駛。
前項各款情形,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時,除依前項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及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外,汽車駕駛人仍應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記違規點數二點。
前二項情形,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裝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
一、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情形,而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
二、所載貨物滲漏、飛散、脫落、掉落或氣味惡臭。
三、貨車運送途中附載作業人員,超過規定人數,或乘坐不依規定。
四、載運人數超過核定數額。但公共汽車於尖峰時刻載重未超過核定總重量,不在此限。
五、小客車前座或貨車駕駛室乘人超過規定人數。
六、車廂以外載客。
七、載運人客、貨物不穩妥,行駛時顯有危險。
八、裝載危險物品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罐槽車之罐槽體檢驗合格證明書、運送人員訓練證明書或未依規定車道、路線、時間行駛。
前項各款情形,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時,依前項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及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前二項情形,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