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19860513-第二十七條修法歷程

19860513-三讀 全文修正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橋樑、隧道、輪渡或於公路收費停車場停車,不依規定繳費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四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罰鍰,並追繳欠費。
汽車駕駛人逃避繳費,致收費人員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致收費人員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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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1231-三讀 修正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橋樑、隧道或輪渡,不依規定繳費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追繳欠費。
汽車駕駛人逃避繳費,致收費人員受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說明
一、對於在公路數費停車場停車,不依規定繳費者之處罰,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已有規定,且本條例第八條已將汽車違規一律劃歸公路主管機關裁罰,已無劃分違規停車由不同機關裁罰之必要,故本條「公路收費停車場」刪除。
二、為切合實際,貨幣單位由銀元改為新臺幣,並作換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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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08-三讀 修正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或橋樑,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未繳費者,應補繳通行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補繳,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強行闖越收費站逃避繳費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追繳欠費。
汽車駕駛人因前項行為,致收費人員受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說明
一、第一項條文修正為:「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或橋樑,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未繳費者,應補繳通行費;主關機關應書面通知補繳,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二、增訂第二項條文:「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強行闖越收費站逃避繳費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追繳欠費。」
三、原條文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並將「逃避繳費」修正為「因前項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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