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19860513-第二十三條修法歷程

19860513-三讀 全文修正

汽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
一、將駕駛執照借供他人駕車者。
二、允許無駕駛執照之人,駕駛其車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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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09-三讀 修正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
一、將駕駛執照借供他人駕車。
二、允許無駕駛執照之人,駕駛其車輛。

說明
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改為「下列」,各款中「者」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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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4-三讀 修正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
一、將駕駛執照供他人駕車。
二、允許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執照經吊銷、註銷或吊扣之人,駕駛其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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