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19860513-第五十九條修法歷程

19860513-三讀 全文修正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在中途發生故障不能行駛,不設法移置於無礙交通之處,或於移置前,未依規定在車輛前、後適當地點樹立車輛故障標誌或事後不除去者,處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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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1231-三讀 修正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發生故障不能行駛,不設法移置於無礙交通之處,或於移置前,未依規定在車輛前、後適當地點樹立車輛故障標誌或事後不除去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說明
一、提高罰鍰,加重處罰,以確保車道之順暢,並刪除「在中途」三個字。
二、將貨幣單位由銀元改為新臺幣,並作換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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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09-三讀 修正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發生故障不能行駛,不設法移置於無礙交通之處,或於移置前,未依規定在車輛前、後適當距離樹立車輛故障標誌或事後不除去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說明
將文中「地點」修改為「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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