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19860513-第五十四條修法歷程

bill-1050315070200100 修正

汽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仍強行闖越。
二、在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及閃光號誌設備之鐵路平交道,設有警告標誌或跳動路面,不依規定暫停,逕行通過。
三、在鐵路平交道超車、迴車、倒車、臨時停車或停車。

說明
一、過去10年發生445件平交道交通事故,並造成161人喪命,169人受傷,財物損失與社會成本皆為天價。

二、此等不依號誌指示闖越平交道交通事故之嚴重性不亞於酒駕,是以建議將罰鍰提升至酒駕標準,用以有效降低平交道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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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0513-三讀 全文修正

汽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罰鍰。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一、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仍強行闖越者。
二、在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及閃光號誌設備之鐵路平交道,設有警告標誌或跳動路面,不依規定暫停,逕行通過者。
三、在鐵路平交道超車、迴車、倒車、臨時停車或停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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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09-三讀 修正

汽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一、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仍強行闖越。
二、在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及閃光號誌設備之鐵路平交道,設有警告標誌或跳動路面,不依規定暫停,逕行通過。
三、在鐵路平交道超車、迴車、倒車、臨時停車或停車。

說明
一、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改下列,各款中「者」刪除。
二、罰鍰單位改為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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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08-三讀 修正

汽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一、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仍強行闖越。
二、在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及閃光號誌設備之鐵路平交道,設有警告標誌或跳動路面,不依規定暫停,逕行通過。
三、在鐵路平交道超車、迴車、倒車、臨時停車或停車。

說明
將原法第一項條文「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修正為「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將第一款文字修正為「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仍強行闖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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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01-三讀 修正

汽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一、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仍強行闖越。
二、在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及閃光號誌設備之鐵路平交道,設有警告標誌或跳動路面,不依規定暫停,逕行通過。
三、在鐵路平交道超車、迴車、倒車、臨時停車或停車。

說明
一、過去10年發生445件平交道交通事故,並造成161人喪命,169人受傷,財物損失與社會成本皆為天價。
二、此等不依號誌指示闖越平交道交通事故之嚴重性不亞於酒駕,爰將罰鍰提升至酒駕標準,用以有效降低平交道事故。
三、修正序文,其餘照原法條文,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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