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19860513-第八十九條修法歷程

19860513-三讀 全文修正

法院受理有關交通事件,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其處理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瀏覽版本全文

20111104-三讀 刪除

(刪除)

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司法院將於一百年在地方法院設置行政訴訟庭,並修正行政訴訟法,增訂「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專章,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救濟程序,改依行政救濟程序處理,法院受理此類行政訴訟事件,其審理自當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而無另訂處理辦法之必要,爰刪除本條。
瀏覽版本全文
本頁使用 A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