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19860513-第六十四條修法歷程

19860513-三讀 全文修正

汽車所有人、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不依通知所定限期,前往指定處所聽候裁決者,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逕行裁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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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1231-三讀 修正

汽車所有人、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不依通知所定限期,前往指定處所聽候裁決者,公路主管機關得逕行裁決之。

說明
配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之修正,刪除本條由警察機關裁決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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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102-三讀 刪除

(刪除)

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不依通知所定限期,前往指定處所聽候裁決者,處罰機關得逕行裁決之係原訂於本章汽車,為使其擴大適用範圍,俾增加適用第三章慢車、第四章行人、第五章道路障礙,故刪除,並移列至第一章第九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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