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19860513-第六條修法歷程

19860513-三讀 全文修正

道路因車輛或行人臨時通行量顯著增加,或遇突發事故,足使交通陷於停滯或混亂時,警察機關或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得調撥車道或禁止、限制車輛或行人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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