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19860513-第十九條修法歷程

19860513-三讀 全文修正

汽車煞車,未調整完妥靈活有效,或方向盤未保持穩定準確,仍准駕駛人使用者,處汽車所有人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調整或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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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102-三讀 修正

汽車煞車,未調整完妥靈活有效,或方向盤未保持穩定準確,仍准駕駛人使用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調整或修復。

說明
罰鍰金額修正以新臺幣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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