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19860513-第十五條修法歷程

19860513-三讀 全文修正

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領用人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經通知而不依規定期限換領號牌,又未申請延期,仍使用者。
二、領用試車或臨時牌照,期滿未繳還者。
三、領用試車或臨時牌照,載運客貨,收費營業者。
四、領用試車牌照,不在指定路線或區域內試車者。
五、行車執照、年度標識牌及拖車使用證,有效期間屆滿,不依規定換領而行駛者。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牌照,應扣繳註銷;第四款應責令改正;第五款之牌照應扣繳並責令換領。

瀏覽版本全文

19961231-三讀 修正

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領用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經通知而不依規定期限換領號牌,又未申請延期,仍使用者。
二、領用試車或臨時牌照,期滿未繳還者。
三、領用試車或臨時牌照,載運客貨,收費營業者。
四、領用試車牌照,不在指定路線或區域內試車者。
五、行車執照及拖車使用證有效期屆滿,不依規定換領而行駛者。
前項第一款情形經再通知後逾期仍不換領號牌,其牌照應予註銷;第二款、第三款之牌照應扣繳註銷;第四款應責令改正;第五款之牌照應扣繳並責令換領。

說明
一、現行年度標識牌係為收取換發號牌費用之財政目的,目前係與行車執照同時換發,而年度標識牌之查驗已失其效用,故將本條第一項第五款中之「年度標識牌」予以刪除。
二、對於換發號牌時未依規定換發者,所持牌照已不能再使用,經再通知後仍逾期而不換者,應予註銷牌照,可達清理車籍之效果。故修正本條第二項,俾予明文規定。
三、為加強管理效果,爰提高罰鍰額度,俾有效嚇阻違規。
四、為切合實際,貨幣單位由銀元改為新臺幣,並作換算。
瀏覽版本全文

20051209-三讀 修正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領用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經通知而不依規定期限換領號牌,又未申請延期,仍使用。
二、領用試車或臨時牌照,期滿未繳還。
三、領用試車或臨時牌照,載運客貨,收費營業。
四、領用試車牌照,不在指定路線或區域內試車。
五、行車執照及拖車使用證有效期屆滿,不依規定換領而行駛。
前項第一款情形經再通知後逾期仍不換領號牌,其牌照應予註銷;第二款、第三款之牌照應扣繳註銷;第四款應責令改正;第五款之牌照應扣繳並責令換領。

說明
一、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改為「下列」。
二、配合法制用語,將各款中之「者」刪除。
瀏覽版本全文

20230414-三讀 修正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領用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經通知而不依規定期限換領號牌,又未申請延期,仍使用。
二、領用試車或臨時牌照,期滿未繳還。
三、領用試車或臨時牌照,載運客貨,收費營業。
四、領用試車牌照,不在指定路線或區域內試車。
五、行車執照及拖車使用證有效期屆滿,不依規定換領而行駛。
六、領用古董車專用牌照,不依規定之時間、路線或區域內行駛。
前項第一款情形經再通知依限換領號牌,屆期仍不換領者,其牌照應予註銷;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之牌照應扣繳註銷;第四款應責令改正;第五款之牌照應扣繳並責令換領。

瀏覽版本全文
本頁使用 A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