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19860513-第十四條修法歷程

19860513-三讀 全文修正

汽車行駛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補換牌照或禁止其行駛:
一、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者。
二、牌照遺失或破損,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換發或重新申請者。
三、行車執照、拖車使用證或預備引擎使用證,未隨車攜帶者。
四、號牌汙穢,不洗刷清楚,或為他物遮蔽,非行車途中因遇雨、雪道路泥濘所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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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0408-三讀 修正

汽車行駛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補換牌照或禁止其行駛:
一、牌照遺失或破損,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換發或重新申請者。
二、行車執照、拖車使用證或預備引擎使用證,未隨車攜帶者。
三、號牌污穢,不洗刷清楚或為他物遮蔽,非行車途中因遇雨、雪道路泥濘所致者。

說明
基於行車安全之考量,對於車輛故意不掛牌者予以加重處罰。爰將第一款移列為第十二條第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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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102-三讀 修正

汽車行駛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補換牌照或禁止其行駛:
一、牌照遺失或破損,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換發或重新申請者。
二、行車執照、拖車使用證或預備引擎使用證,未隨車攜帶者。
三、號牌污穢,不洗刷清楚或為他物遮蔽,非行車途中因遇雨、雪道路泥濘所致者。

說明
罰鍰金額修正以新臺幣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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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09-三讀 修正

汽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補換牌照或禁止其行駛:
一、牌照遺失或破損,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換發或重新申請。
二、行車執照、拖車使用證或預備引擎使用證,未隨車攜帶。
三、號牌污穢,不洗刷清楚或為他物遮蔽,非行車途中因遇雨、雪道路泥濘所致。

說明
一、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改為「下列」。
二、配合法制用語,將各款中之「者」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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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16-三讀 修正

汽車行駛應隨車攜帶行車執照、拖車使用證或預備引擎使用證。
汽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補換牌照或禁止其行駛:
一、牌照遺失或破損,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換發或重新申請。
二、號牌污穢,不洗刷清楚或為他物遮蔽,非行車途中因遇雨、雪道路泥濘所致。

說明
一、原條文刪除第二款,第三款改列第二款。
二、行車執照、拖車使用證或預備引擎使用證,未隨車攜帶者並無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
三、配合將來道路運輸證件,執法人員交通員警已可經由隨身電腦配備來查詢據駕駛人背景資料與駕駛人的駕照與行照之有效性。原條文第二款已無可罰性存在,爰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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