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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19860513-第四十一條修法歷程
19860513-三讀 全文修正
汽車駕駛人,按鳴喇叭不依規定,或按鳴喇叭超過規定音量者,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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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102-三讀 修正
汽車駕駛人,按鳴喇叭不依規定,或按鳴喇叭超過規定音量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說明
罰鍰金額修正以新臺幣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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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2017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2017, lawline_id=19860513-第四十一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