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19860513-第四十一條修法歷程

19860513-三讀 全文修正

汽車駕駛人,按鳴喇叭不依規定,或按鳴喇叭超過規定音量者,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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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102-三讀 修正

汽車駕駛人,按鳴喇叭不依規定,或按鳴喇叭超過規定音量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說明
罰鍰金額修正以新臺幣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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