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19860513-第四十九條修法歷程

19860513-三讀 全文修正

汽車駕駛人迴車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彎道、坡路、狹路、橋樑、隧道迴車者。
二、在設有禁止迴車標誌或劃有分向限制線、禁止超車線或禁止變換車道線之路段迴車者。
三、在禁止左轉路段迴車者。
四、行經圓環路口,不繞行圓環迴車者。
五、迴車前,未依規定暫停,顯示左轉燈光,或不注意來、往車輛、行人,仍擅自迴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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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09-三讀 修正

汽車駕駛人迴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或隧道標誌之路段迴車。
二、在設有禁止迴車標誌或劃有分向限制線、禁止超車線或禁止變換車道線之路段迴車。
三、在禁止左轉路段迴車。
四、行經圓環路口,不繞行圓環迴車。
五、迴車前,未依規定暫停,顯示左轉燈光,或不注意來、往車輛、行人,仍擅自迴轉。

說明
一、將原條文「左」列改為「下」列,並刪除各款之「者」,並提高三倍罰鍰。
二、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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