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19860513-第四十二條修法歷程

19860513-三讀 全文修正

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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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09-三讀 修正

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說明
將原處罰規定,修正為新臺幣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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